(2017)藏01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易超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拉萨分公司曲水加油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拉萨分公司曲水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易超,男,汉族,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拉萨分公司曲水加油站,地址西藏曲水县。申请执行人易超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拉萨分公司曲水加油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曲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藏021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拉萨分公司曲水加油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易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拉萨分公司曲水加油站偿还油料款1532710.76元,执行费17727.11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拉萨分公司曲水加油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关区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532710.76元,执行费17727.11元,案件受理费12077元,迟延履行金867.29元,共计1563382.16元(冻结期限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次 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