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姚彦勇与汤华、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彦勇,刘建伟,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92号原告:姚彦勇,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刘建伟,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被告:汤华,女,其���情况不详(缺席)。原告姚彦勇与被告刘建伟、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彦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伟、汤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彦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建伟、汤华共同偿还欠款224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刘建伟、汤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5日至2013年11月15日,被告刘建伟陆续向姚彦勇借款2245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欠条,当时口头约定随时还款。该笔借款系刘建伟与汤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故应共同偿还。刘建伟、汤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刘建伟、汤华未出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姚彦勇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建伟与汤华于2011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3日登记离婚。刘建伟向姚彦勇共借款224500元并出具借款,分别为2013年3月5日借款2万元、2013年4月15日借款4万元、2013年6月30日借款2万元、2013年9月2日借款5万元、2013年11月15日借款94500元。本院认为,姚彦勇与刘建伟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姚彦勇要求刘建伟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应予支持。刘建伟在其与汤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姚彦勇主张刘建伟与汤华共同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建伟、汤华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姚彦勇借款本金22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7元,公告费240元,共计4907元,由被告刘建伟、汤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长李刚代理审判员王佩代理审判员王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