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02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夏清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夏清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19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淑仪,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洁连,公司职员。被告:夏清泉,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夏清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该行为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嫣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