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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2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从哈尔滨市南岗区宽城街现住房迁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526号与(2016)黑0103执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