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2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从哈尔滨市南岗区宽城街现住房迁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526号与(2016)黑0103执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