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夏宏强广告有限公司与宁夏蓝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宏强广告有限公司,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宏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石宏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肖奕,该公司总经理。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207841元,未执行标的1207841元。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