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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3006王国富与淮安华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富,淮安华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300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富,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周晓松,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华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华亭村。法定代表人成桂发,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国富与被执行人淮安华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803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华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淮安华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备置从2008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王国富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由王国富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内到被告办公场所查阅,淮安华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查阅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淮安华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淮安华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备置2008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王国富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由王国富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内到淮安华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查阅,其所提供的查阅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淮安华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各种账簿、记录等给申请人查阅,但淮安华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现经营者系该企业的债权人,我们找其提供相关查阅资料,其称自己仅是租赁经营用租金冲抵欠款,对被执行人的各种资料其没有保管。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但均未找到。且被执行人的原有的各种资料没有在原企业保管,本院也无法提供,因本案的申请人申请查阅的资料无人提供,又找不到保管人和资料存放的地方,致本案申请人暂无法查阅。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股东查阅所在公司的资料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因本案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所要查阅的资料由谁保管不明。现本院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但还是找不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资料保管人及资料保存的地方。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03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提供资料查阅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凤兵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