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兴龙与赵善明、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龙,赵善明,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982号原告:刘兴龙,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玫,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善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被告: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208号时代科技大厦24楼01单元。法定代表人:蓝秀群。原告刘兴龙与被告赵善明、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兴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龙撤回对被告赵善明、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罗敏兰书 记 员 陈德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