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宁夏尊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宁夏尊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643号原告:孙某某,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宁夏尊信投资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育才北路枸杞东苑32#1层08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宁夏尊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善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