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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衍勋、桂林大儒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衍勋,桂林大儒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罗衍勋,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大儒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四塘乡企业站内。法定代表人文顺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衍勋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桂林大儒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714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大儒贡食品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全部款项给付给申请执行人罗衍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桂林大儒贡食品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罗衍勋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因此,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本院(2016)桂031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