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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海赵与艾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赵,艾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391号原告:万海赵,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南昌市人。被告:艾娟,女,1987年3月4日生,汉族,南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海赵诉被告艾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海赵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戴启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