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海赵与艾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赵,艾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391号原告:万海赵,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南昌市人。被告:艾娟,女,1987年3月4日生,汉族,南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海赵诉被告艾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海赵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戴启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