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行审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十堰市房县长城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房县长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25行审41-1号申请执行人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神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十堰市房县长城木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桃园社区九组。法定代表人,谢超。申请执行人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房人社监罚[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房县长城木业有限公司欠债累累,多起案件正在诉讼执行中,现已呈歇业状态,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房县长城木业有限公司行政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少峰审判员 邢思广审判员 谢成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