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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与张佰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张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2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巷。负责人:魏家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保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佰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申请执行张佰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4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佰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2006年至2014年暖气费5978.7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佰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佰强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佰强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