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1、秦某2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1,张某某,秦某2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62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1,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月7月14日出生于安微省宿州市,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微省宿州市灵璧县娄庄镇荣花村方家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工路***号晨光文具厂工地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秦某2,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微省蚌埠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1、张某某、秦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1、张某某、秦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害人冯某1在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工路XXX号晨光文具厂工地宿舍内因琐事和被告人秦1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被告人秦1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秦某2返至冯某1住处,将冯某1及劝架的冯某2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1、冯某2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现被告人秦1、张某某、秦某2已向被害人冯某1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1、张某某、秦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1、冯某2的陈述,同案关系人余飞的供述,证人章某某、管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1、张某某、秦某2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1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秦某2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两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秦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秦1、张某某、秦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唐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