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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罗文刚申请执行蒋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刚,蒋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刚,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2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蒋明剑,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罗文刚申请执行蒋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被执行人蒋明剑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明剑的住房公积金40万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