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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春喜与潜江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喜,潜江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5行初22号原告曹春喜,女,生于1977年2月1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告潜江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局局长。原告曹春喜与被告潜江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曹春喜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曹春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春喜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