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清宇与宋万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清宇,宋万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353号原告:申清宇,男,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宋万春,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清宇诉被告宋万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清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清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清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清宇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