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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清宇与宋万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清宇,宋万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353号原告:申清宇,男,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宋万春,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清宇诉被告宋万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清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清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清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清宇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