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晓燕、王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燕,王彦玲,邢杰,王合生,周庆福,XXX,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燕,女,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玲,女,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杰,女,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合生,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福,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号。负责人:索文明,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海,男,汉族,该信用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彬,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燕、王彦玲、邢杰、王合生、周庆福、XXX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晓燕、王彦玲、邢杰、王合生、周庆福、XXX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晓燕、王彦玲、邢杰、王合生、周庆福、X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晓燕、王彦玲、邢杰、王合生、周庆福、X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73元,减半收取2336.5元,由上诉人刘晓燕、王彦玲、邢杰、王合生、周庆福、X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