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成虎与倪吉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虎,倪吉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徐成虎,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倪吉祚,男,194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成虎与被执行人倪吉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倪吉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内存款,后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