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5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3日17时许,民警接群众举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七村51号13栋楼下将被告人胡某某捉获。随即,民警依法搜查胡某某位于文化七村51号13栋8-1的住处,在该屋电脑桌上查获黄色晶体状冰毒1包(净重为1.09克),在电脑桌抽屉内查获黄色晶体状冰毒1包(净重为44.6克),均予以扣押。经鉴定,从被扣押的黄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5.6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