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薄维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维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薄维传,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海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月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郑建勇,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维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维传及其辩护人郑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薄维传于2016年9月22日0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东路火焰烧烤店门前因相某向其索要出台费而与相某发生纠纷,在相某抓扯薄维传不让其离开的过程中,薄维传将相某右腿踢伤。经法医鉴定,相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薄维传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维传对起诉书指控伤害的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辩护人郑建勇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薄维传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虽家庭经济困难,但愿意赔偿,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薄维传于2016年9月22日0时许,约相某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东路火焰烧烤店吃烧烤,后因相某向其索要费用,双方发生纠纷并相互抓扯,薄维传将相某右腿踢伤后离去。经法医鉴定,相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薄维传的供述,2016年9月一天晚上,我约相某在好时光北边一个酒吧陪我喝酒后,又到牛山菜市场东边路南一家烧烤店吃烧烤,还没有吃完,她就打包要走,还叫我给她一百元出台费,我不给,她就扯住我的上衣叫给,我的上衣都被她扯坏,她扯我衣服的时候就往地上坐,我腰一弯把上衣脱下后我就走了。庭审中承认相某腿伤是其所为。2、被害人相某陈述,2016年9月21日晚上,我之前一个顾客薄维传,叫我到迪吧玩,玩到十一点散场,我要回家,他叫我跟他去吃烧烤,说给我一百元上班费,我就跟他到利民东路的火焰烧烤店吃饭,吃完饭我打包要回去,他要送我回家,我没有同意,他说要不同意一百元别想要,我就扯他上衣不给他走,他就把上衣脱下,我还继续扯让他给钱,衣服被我车两辦,接着他就用脚朝我右小腿踢了两下,我就被他踢倒坐在地上腿不能动了,我就打110报警,之后就被120送医院。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22日夜里12点多钟,我在我烧烤店正忙,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打的到我店吃烧烤,这两个人差不多吃完,那女的准备打包,我正忙,不知他们怎么发生冲突,我看到那女的抓着那男的上衣,那男的就把上衣脱下了,之后我没在意怎么回事,那个女的就坐倒在地上,那个男的就走了,之后警察到了,我过去叫女的起来,她说她腿没法动,120来了把她送医院了。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22日12点多,我在酒吧里打电话给相某,她在电话里说被人打了,我和朋友打的过去,看到相某坐在烧烤店地上,后来派出所就来到现场,我们就走了。5、东海县公安局(东)公(法)鉴(活)字[2016]第11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相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6、辨认笔录、出警录像、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薄维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薄维传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薄维传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薄维传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薄维传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薄维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培培审 判 员 朱学利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