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潘光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49号被执行人潘光波。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潘光波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光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