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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执行人栾英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栾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199号负责人李新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龙,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栾英群,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2015)建民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评估拍卖涉案抵押房产。本院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综上,本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