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远全、覃远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全,覃远芝,陶建华,周暄婷,覃长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周远全,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申请执行人覃远芝,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申请执行人陶建华,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申请执行人周暄婷,女,201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覃长权,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滨江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何曼丽。本院在执行周远全、周暄婷、陶建华、覃远芝申请执行覃长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