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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琳与刘振、刘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琳,刘振,刘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98号原告杨琳,女,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刘振,男,汉族,1992年11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刘志涛,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琳与被告刘振、刘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振、刘志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琳撤回对被告刘振、刘志涛的起诉。诉讼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