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琳与刘振、刘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琳,刘振,刘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98号原告杨琳,女,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刘振,男,汉族,1992年11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刘志涛,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琳与被告刘振、刘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振、刘志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琳撤回对被告刘振、刘志涛的起诉。诉讼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