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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祥夸、黄超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夸,黄超仁,广西金秀超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祥夸,男,1978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被执行人黄超仁,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广西金秀超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广西金秀县。法定代表人黄超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夸与被执行人黄超仁、广西金秀超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超仁、广西金秀超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金秀超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一宗地及一辆轿车,但该车辆和该宗地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薇审判员 韦立标审判员 赵 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铁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