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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庄玉良与花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玉良,花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900号原告:庄玉良,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代理人:张盼、李菁,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淑玲,女,195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庄玉良诉被告花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庄玉良的经常居住地为宿豫区黄墩镇、被告花淑玲的经常居住地为宿豫区皂河镇,属于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