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庄玉良与花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玉良,花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900号原告:庄玉良,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代理人:张盼、李菁,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淑玲,女,195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庄玉良诉被告花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庄玉良的经常居住地为宿豫区黄墩镇、被告花淑玲的经常居住地为宿豫区皂河镇,属于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