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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新春、常桂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春,常桂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春,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常桂福,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黄新春与常桂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家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