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新春、常桂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春,常桂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春,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常桂福,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黄新春与常桂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家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