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808黄念慈与常州华鼎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念慈,常州华鼎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808号原告:黄念慈,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常州华鼎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中吴大道殷坂段2号。法定代表人:孙华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念慈诉被告常州华鼎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