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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141陈刚与张立新、姜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张立新,姜宗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141号原告:陈刚,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城万嘉广场D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东,建湖县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新,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姜宗群,女,1968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张立新、姜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判员  曾书明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