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被执行人刘瑜新、李红心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刘瑜新,刘红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被执行人:刘瑜新。被执行人:刘红心。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自动履行完毕方式作结案处理。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王树龙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