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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德高,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镇南后街建设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亿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案字第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晓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