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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尹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尹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7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郝子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铭勇,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楠,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国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尹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止2017年3月6日的借款本金857084.22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规定利率执行);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就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254元;4、判令原告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依法行使抵押权,有权对被告的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3万元用于购房,期限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35年12月24日,每月偿还本息6529.73元,被告以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江山南路***号*栋*单元***户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发放了贷款,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还贷,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前被告尹国平已经死亡,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存在,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应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