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立志与李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志,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志,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智,男,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黄立志与被执行人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4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