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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樟炎、邱小雄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樟炎,邱小雄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91号申请人:陈樟炎,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申请人:邱小雄,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申请人陈樟炎与被申请人邱小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小雄所有的价值55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邱小雄所有的价值550000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朱 茜书 记 员 吴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