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卜凡龙与邓斌附带民事纠纷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凡龙,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卜凡龙,男,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邓斌,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邓斌赔偿权利人卜凡龙丧葬费25233元、医疗费59371.79元、交通费及食宿费22736.5元、误工费5000元,共计112341.2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斌已被执行无期徒刑,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斌被执行无期徒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