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建新橡胶(福建)有限公司与张月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新橡胶(福建)有限公司,张月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809号原告:建新橡胶(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灵源街道办事处小浯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95060Y。法定代表人:蔡庆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海,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月伦,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建新橡胶(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月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月伦不服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晋劳仲案[2017]287号裁决书已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建新橡胶(福建)有限公司与劳动者张月伦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均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建新橡胶(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闽0582民初5249号案件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