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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素芹与王鹏、梅河口市万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16号之一本院2017年6月6日作出的原告赵素芹诉被告王鹏、梅河口市万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案号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的案号“(2016)吉0581民初716号”更正为“(2017)吉0581民初716号”,特此补正。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所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