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138号之二原告: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四路。法定代表人:王道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传荣,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兆,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原告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非标工业品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一套电动车电泳、油漆涂装生产线设备,合同总价345万元;被告负责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工作,并约定质量保证和产能保证(年产15000辆以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预付货款20%开始制作,发货前给付40%,设备验收后一周内再付货款30%,余款10%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货款达到60%,但被告提供的设备无法通过验收。2016年9月13日,原告会同被告法定代表人XX,共同邀请第三方进行初步验收,检查出了设计不合理、工艺不流畅、质量不不合格等诸多问题。被告虽然答应整改,但对工房之间存在的输送线路交叉、打磨房设计的空间过小等致使产能远低于设计预期等设计、工艺、质量争议无法解决。同年10月,电泳漆供应商武汉科利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协助原告尝试投槽,却因电泳槽璧结白垢问题也归于失败。事后被告未能查明其原因且单方面撤走工程技术人员,致使该生产线最终无法进行验收,更不可能投入生产运营。综上所述,被告提供的生产线设计不合理、工艺不流畅、质量不合格,无法达到原告经政府批准的产能要求,其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及停产损失共计163.5元。被告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双方于2015年3月3日签订了《非标工业品承揽合同》及《技术文件》,合同第2条明确约定设备按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制造、安装、验收。《技术文件》第2页开头也明确由原告委托被告设计制造电动车电泳、面漆涂装线。因此,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条并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以承揽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2015年3月3日签订的《非标工业品承揽合同》第五条规定:“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由供方(被告)负责发货和运费、装卸、安装等。目的地为钟祥市,需方(原告)负责协助。”从该条约定看,货物由被告运送到原告住所地钟祥市,运费、安装、装卸均由被告负责,因而合同实际履行地在钟祥市,故该案由钟祥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立忠审 判 员 张中华人民陪审员 魏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