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万强与被执行人黄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强,黄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强,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执行人黄兵,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刘万强与被执行人黄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宁AAD1**号车,于2017年5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宁CW35**号车的车户,但该车现均无法找到,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王振锐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