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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马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马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51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恒大花园酒店5楼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6478334N。负责人:陈相。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帆,女,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马莱,女,回族,1985年1月8日,住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马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倩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建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