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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8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贺虎军、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贺虎军,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贺虎军,男,汉族,1987年1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贺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012号。被执行人: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1层11111室。法定代表人:林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贺虎军、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贺虎军所有��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大道以东浐灞大道以北海景﹒北部湾第6幢1单元23层12302号(合同登记号:Y11039139,预售证号:2011063)房屋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贺虎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大道以东浐灞大道以北海景﹒北部湾第6幢1单元23层12302号(合同登记号:Y11039139,预售证号:2011063)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