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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旭锋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官湖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官湖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896号原告:吴旭锋,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红,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官湖镇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6782664-7,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邳苍路东侧。负责人:杨磊,该行行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675465586X,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青年东路19-2号。负责人:贺志敏,该行行长。两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徐州分行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两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吴旭锋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邳州市官湖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邳州市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旭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旭锋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旭锋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官湖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吴旭锋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平人民陪审员  焦长贵人民陪审员  黄 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杨志兵书 记 员  徐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