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刚诉被告马宝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马宝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173号原告:何刚,男,生于1962年5月6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被告:马宝玉,男,生于1960年11月12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刚与被告马宝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后,原告何刚既未交纳,又未提交减交、缓交或者免交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