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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刚诉被告马宝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马宝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173号原告:何刚,男,生于1962年5月6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被告:马宝玉,男,生于1960年11月12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刚与被告马宝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后,原告何刚既未交纳,又未提交减交、缓交或者免交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