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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行赔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行赔初12号颜共青诉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22行赔初12号颜共青,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代理人周世锐,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桃江县。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共青诉被告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共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共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共青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殷 载 媛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阳小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