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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华川建设有限公司、南昌金宝马营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川建设有限公司,南昌金宝马营销有限公司,欧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罗针镇罗针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758690。法定代表人:万国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金宝马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215室,组织机构代码:75995682-5。法定代表人:欧阳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欧阳秀,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金宝马营销有限公司、欧阳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昌金宝马营销有限公司、欧阳秀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南昌金宝马营销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川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及违约金585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案件受理费25000元;被执行人欧阳秀对上述100万元及违约金390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承担共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南昌金宝马营销有限公司、欧阳秀共同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7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昌金宝马营销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南昌××技术开发区水仙路的土地;于2017年2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欧阳秀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西湖区赣抚路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物流总部22-0310、丰源金润广场二期30-801、二期30-802、二期30-822、二期30-823、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1号新阿尔法小区B03#商业、住宅楼1单元1003室、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9栋B单元1003室;于2017年3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欧阳秀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朗逸牌小型汽车。经查询被执行人南昌金宝马营销有限公司、欧阳秀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除上述已轮候查封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金宝马营销有限公司、欧阳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书面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