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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畅发运输有限公司与XX重庆嘉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畅发运输有限公司,XX,吴世榕,重庆嘉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458号原告重庆畅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兴镇兴龙街2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立春,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XX,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吴世榕,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嘉峰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荔枝园1组。法定代表人张劲游,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2号。负责人宋文平,该支公司经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春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梓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