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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刘凤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刘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3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凤霞,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18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建平与刘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凤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刘凤霞向申请执行人张建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二、由二被执行人刘凤霞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20元(已交纳)。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凤霞银行账户存款35000元并支付了申请人张建平,于2015年6月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凤霞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其中支付了申请人张建平30000元,下剩20000元作为被执行人刘凤霞在案件执行期间生活费而支付被执行人刘凤霞。后另查明,本案申请人张建平及本案被执行人刘凤霞同时系本院另案(2016)陕0821执1634号执行案件(即张玉芳申请执行刘凤霞、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二被执行人刘凤霞、张建平。两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凤霞继续向本案申请人张建平偿还下剩本金及利息共计55000元,该款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凤霞的76000元银行账户存款中予以支付,因本案申请人张建平为上述另案中被执行人,故本案申请人张建平同意将本案所执行的55000元案款全部支付另案申请人张玉芳以偿还其所欠另案申请人张玉芳的借款本金5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人张建平自愿承担。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