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海荣、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荣,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970号申请执行人:姜海荣,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广利港567号。组织机构代码77970546—4法定代表人:雁希然,经理。本院在执行姜海荣与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及逾期损失等共计35908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