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2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叶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叶军,杜贵荣,郭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区县前街59号,组织机构代码:30761778-5。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被执行人叶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杜贵荣,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郭岳,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财产保全费1950元。公告费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86元、申请执行费3685.25元。但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经查,被执行人郭岳在银行有存款,依法扣划其存款3100元,已全部优先偿付本案执行费,另查,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经查,被执行人杜贵荣与案外人程苏琴共有的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小区36幢104室的房地产,在诉讼阶段已保全,系轮候查封,现首封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正在处置,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另查,被执行人叶军、郭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叶军有车牌号为浙J×××××车辆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另查,被执行人杜贵荣、郭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3100元,已全部优先偿付本案执行费3100元。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军、杜贵荣、郭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赖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