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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彩霞与马东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彩霞,马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104号之一申请人朱彩霞,女,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马东阳,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本院在朱彩霞申请执行马东阳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彩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04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一甲 微信公众号“”